济南高新区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章程(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高济南高新区实验中学的家庭教育总体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设置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济南高新区实验中学家长委员会是以济南高新区实验中学学生家长代表为主体,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工作,协助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高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家长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家长委员会宗旨是: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科学育人观,坚持家校沟通与合作,让家长充分参与学校管理,有效体现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评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家长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代表大会由各班家长代表组成,每班2名。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家长代表大会产生,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共计8名(兼任各部部长)。内设安全部、宣传部、交流部、活动部,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名或2名。
新生入学后,召开第一次全班家长会议,由班主任协助家长推选出本班家长代表,参加家长代表大会。
第五条 家长代表、家长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两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家长,其家长代表、委员会委员身份自动取消;会长子女在其任期内离校时,需提前两周提出辞呈,由常务委员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任,主持常务工作。一年不参加活动的委员,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家长自荐或班主任推荐产生。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在校学生家长,热心教育工作,关心学校发展,有良好的素养,有一定的家庭教育或学校教育经验,能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家庭教育研究。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职责:
一、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做出总结,并向学校反馈,为学校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三、为学校发展创设有利环境。家长委员会要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帮助开展家庭教育工作。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在学校领导和班主任协助下,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的家庭教育讲座活动,可与家长会合并举办,也可单独组织。
五、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开放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六、尊重教师劳动,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七、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各部职责:
安全部职责:
组建家长护卫队,协助学校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上学、放学时间维持学校大门交通秩序。
协助学校做好孩子们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时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和医疗工作。
宣传部职责:
及时做好学校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联系好电视台、报刊等新闻部门的报道工作。
收集、整理、编辑优秀家庭教育案例,向其他家长传授好的教子经验和做法。
协助学校做好学校网站“家校合作”专栏、 收集家长信息并负责反馈及网站维护工作。
学习交流部职责:
协助学校组织“家长学校”的各种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
协助学校开展面向学生的各种讲座,充分调动一切家长资源办好大家讲堂、选修课等。
活动部职责:
协助学校做好各类家校活动、会议等的策划、组织和通知、联络工作。
协助学校开展面向学生的各类课外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心理辅导等。
第九条 家长委员会常委会负责人职责:
一、会长职责:
1、召集家长委员会学期和月度会议。每月1号召开一次常委会议,对上月工作归纳总结,对下月工作进行部署。并在学期家长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对家长委员会工作进行反思和总结,对下学期工作提出建议和工作思路,接受审议。
2、组织制定家长委员会年度、学期和月度工作计划。明确各部门分工,团结协作。
3、组织制定家长委员会章程、规章制度。
4、策划、组织各类有益的家校活动、会议、培训等。
5、每月定期、不定期与学校交流家校工作动态,汇总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6、组织家长委员会日常值班等工作。
7、组织做好每学期的优秀家长评选工作。
二、副会长职责:
1、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
2、会长不能行使职责期间,根据会长指定或常委会推荐,代行会长职责。
3、负责年级家长委员会的工作。
三、秘书长职责:
1、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家长委员会工作,具体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2、负责家长委员会各项工作的联络、通知、组织、协调等工作。
3、负责家长委员会章程、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的起草。
4、负责家长委员会会旗、会徽、绶带、臂章等的设计、制作。
四、常委职责:
1、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安排,代行其相关职责。
2、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各项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
4、按照分工,负责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家长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关心、爱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了解学校教育工作现状,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积极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联系本班所有学生家长,与他们充分交流意见、形成共识并向学校反映和沟通。积极协调家长之间、家长与学校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加强家庭与学校的联系。
四、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五、举止文明,情趣健康,家庭和睦,家庭教育环境较好。能够关心、爱护、严格要求,但不溺爱、不纵容、不打骂、不歧视自己的子女,善于理解宽容子女,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大会、家长会、家长开放日,举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咨询,开办家庭教育论坛、教育沙龙等活动。帮助学校发展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和劳动教育基地,开辟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能力,培养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等优秀品质。
七、积极参加家长委员会的活动,认真参加会议,不无故缺席,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积极献言献策。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家长委员会的权利:
1、有获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目标、工作计划的权利。
2、有权对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作为全体家长的代言人,有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4、有随时到校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有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收集其他家长意见和建议,促进家校之间相互了解和交流,并向学校反馈的义务。
2、有义务引领和团结广大家长、社会各界主动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3、有义务与学校一起研究探讨教育教学、管理及育人的方法、途径和规律。
4、有义务宣传学校、优秀师生和家长的先进事迹。
5、有帮助其他家长提高教育子女水平的义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家长委员会要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家长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求学校意见后执行。
第十四条 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会长召集。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设置办公室,并配备联络员。为工作开展提供方便条件和尽力协助,有计划地组织家庭教育培训,在学校网站等设置家长委员会专栏,设立“家长信箱”等。家长委员会向学校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学校应在合理期限内答复。
第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开会时,校长、处室主任及教师代表可列席。
第十七条 家长委员会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学期开展的工作和效果进行总结。每学年配合学校开展评选优秀家长的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家长委员会应加强指导和管理。家长委员会如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学校要视其情节轻重,责令纠正。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于每届家长代表大会开会后三十日内,应将组织章程、组织运作办法、会议记录及会务人员名册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由家长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济南高新区实验中学解释。
济南高新区实验中学
2016年1月